毕节市森林草原禁火令

最后编辑时间:2024-01-31 08:41:02 来源:未知 作者:未知 阅读量: 未知

  为有效防控森林草原火灾,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《森林防火条例》《草原防火条例》及《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特发布本禁火令。

  (一)确需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生产用火的,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,且采取必要防火措施。

  (二)因防治病虫鼠害、冻害、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,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,在符合条件时组织实施。

  (三)其他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的,必须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,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。

  (一)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落实部门责任,带班领导、值班人员严格值班值守,护林员按照责任区域落实巡护责任。

  (二)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,不得动员残疾人、孕妇、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人员参加扑救。

  (四)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切实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职责,做好防火物资储备和队伍组建等保障工作。

  (五)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健全完善快速响应机制,一旦发生火灾,迅速采取相应扑救措施,做到“打早、打小、打了”,严防重大、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发生。

  (六)对违反《毕节市森林草原禁火令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,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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