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对王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

最后编辑时间:2024-12-01 08:26:59 来源:未知 作者:未知 阅读量: 未知

  )披露,公司及子公司福建纳川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纳川基建)等相关单位组成的投标联合体为“泉港区北部城区防洪排涝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日,根据泉港石化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通知要求,纳川基建与投标联合体成员福建路港集团签订了相关《补充协议》,取消该项目子项目二的建设,调减项目工程量

  2017年8月24日,纳川股份公告(公告编号:2017-111)披露,公司与相关单位组成的项目公司为“云南剑川县澜沧江上游剑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(PPP)项目”的中标单位,项目估算总投资约153,750.50万元(占纳川股份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96.88%)。2019年4月20日,项目公司各方签订了相关《补充协议》,纳川股份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比例调减至1%,但纳川股份直至2019年5月10日才公告披露该重大事件进展,信息披露不及时。

  上述情况违反了中国证监会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40号,以下简称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)第三十二条的规定。

  你于2018年10月24日至2019年6月21日期间任纳川股份董事会秘书,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发生在你任职期间,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,违反了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三条的规定,对任职期间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。我局依照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九条第(三)项的规定,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。警示你切实履行证券法规相关要求,承担相应责任。

 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
(责任编辑:管理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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